2009年8月2日 星期日

中華民國美東僑生聯誼會章程

中華民國美東僑生聯誼會章程 中華民國89年4月7日



一‧定名:中華民國美東僑生聯誼會。

二‧會址:本會在無固定會址前暫借用紐約華僑文教服務中心。

133-32 41 Rd., Flushing, NY 11355 Tel:718-886-7770 Fax:718-961-3303

三‧宗旨:聯絡旅居美東地區僑生,發揚中華文化,交換奮鬥創業心得,互助互勵,維護會員福祉,促進僑社之團結與發展。

四‧會員:凡曾在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就讀,具有僑生身份者,君得申請加入為會員。

五‧權利與職權:本會會員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、選舉、被選舉之權利;以及按時繳交會費,協助推展會務之義務。

六‧組織及職權:

會員大會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每年召開一次,統辦選舉、檢討及修正會章、通過或否決提案等事宜。
本會設正會長一名,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會務,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,召開研討會務工作會議三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工作會議,如遇重大事件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設副會長一名,襄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,或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另設職員若干名,由會長委任,分掌文書、財務、康樂、聯絡等事宜。

會長在任期內,得選聘顧問若干名,協助拓展業務。


七‧選舉與任期:

首任會長與副會長之選舉,經會員大會投票產生,以最高票者當選。
會長及副會長任期二年。
當任副會長得為下屆會長當然人選。
當任會長一傭召開會員大會二個月前發信通知改選副會長,並受理副會長候選人提名,副會長候選人提名應於會員大會一個月前截止。


八‧經費來源:

會予每人每年會費 25元; 自由樂捐; 活動收入


九‧會章之修訂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會人五名連名提案交會員大會研討,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後修正。

十‧附則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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